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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有咨询找力康】
发布日期:2014/8/23 16:56:03 浏览次数:5120次
  我们公司于2011年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210132000067503﹞,注册资金200万元,同年获得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编号 2011060361S﹞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证书﹛辽卫职技字〔2011〕第22号,2012年一次性通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证审核,证号改为(辽)安职技字(2012)第B-0009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执业资质,是专门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
 
  我们可以告诉您: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中铝洛阳铜业铝镁板带厂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科室报审公司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铝镁板带厂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各车间、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生产安保科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3.9厂综合办公室每月向厂长、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生产安保科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厂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我们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专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中高级职称占专业技术人员的38%。
 
  质量管理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优质高效。
 
  服务宗旨——致力安全,守护健康。
 
  经营理念——诚信为本、质量第一、科学严谨、服务至上。
 
  发展目标——强化品牌意识,树立技术威信,努力把公司打造成“技术力量雄厚、产品质量可靠、工作作风严谨、服务水平一流”的技术服务机构,为沈阳乃至辽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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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性声明】  
 ● 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要求、合同的规定,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提供相应咨询服务。
 ● 本公司所有检测及评价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经济利益或其他方面的影响,诚实、公正地开展工作。
 ● 本公司保证对客户的资料和数据严格保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 本公司根据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收取服务费用。
 ● 本公司员工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 对以上各项承诺,本公司接受客户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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