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中介服务机构信息主动公开事项
作者:safe 上传时间:2022年10月19日
放射卫生中介服务机构信息主动公开事项
一、 服务事项名称
出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出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二、 服务条件
(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介服务
1.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等材料;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3.项目屏蔽设计资料;
4.拟采取的防护设施设计资料;
5.拟采取的放射卫生管理相关材料;
6.其他与中介服务相关的必要资料。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中介服务
1.项目可行性报告、预评价报告及预评批复等材料;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3.工程建设情况;
4.调试运行情况;
5.防护设施及措施;
6.放射卫生管理相关材料;
7.其他与中介服务相关的必要资料。
三、 流程
四、 时限
依据《辽宁省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自委托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出具评价报告。如有特殊要求可协商出具报告时间。
五、 收费标准
依据《辽宁省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一般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要求收费。
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介服务管理条例》
联系电话:18640204133(市场部)
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